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国内篇
世界各国针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进行特别的管理。以下对国内及港澳台转基因食品的监管、标签标识要求两方面进行整理,供业界参考。
中国大陆和台湾都强制要求标识转基因。中国香港执行自愿标识原则,中国澳门没有明确规定。
1.中国大陆
1.1 中国转基因食品监管
农业农村部负责转基因相关的监管,对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管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需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销售、经营转基因食品,部分省份要求进行专区销售。
中国批准了两类安全证书。一是批准了自主研发的抗虫棉、抗病毒番木瓜、抗虫水稻、高植酸酶玉米、改变花色矮牵牛、抗病甜椒、延熟抗病番茄等7种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目前商业化种植的只有转基因棉花和番木瓜;转基因水稻、玉米尚未通过品种审定,没有批准种植;转基因番茄、甜椒和矮牵牛安全证书已过有效期,实际也没有种植;二是批准了国外公司研发的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甜菜等5种作物的进口安全证书。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仅批准用作加工原料,不允许在国内种植。
1.2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中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只要食品含有或使用了转基因成分就按转基因食品监管,没有具体的含量界定要求。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必须进行标识。目前,仅发布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尽管番茄在目录中,但我国现在没有转基因番茄产品。
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不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的,不得进行“非转基因”宣传、标识。
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标识及广告词。
2 香港
2.1 香港转基因食品监管
香港基于强制性标识会对业界产生成本压力、国际间对转基因标识问题未达成共识等原因,对预包装转基因食品执行自愿标识原则,标识阈限值为5% 。
2.2香港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依据《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指引》,食物中含有大于5%的基因改造配料时,须在配料表中相应配料后以「基因改造」形式标识;也可以注脚形式标注,并置于显眼位置,相应配料名称帮加「*」号。注脚的字体大小至少须与配料表的字体大小相同。
若基因改造食物与原品种存在显著差异,则建议在该种食物或食物配料的 名称旁,提供附加资料以向消费者说明与原来品种的分别。例如某产品含有高油酸的基因改造大豆,该成分应标签应为“大豆(基因改造以含高油酸)”。
任何源自植物但含有动物基因的基因改造食物及其制品,建议在食物配料名称后,加上资料说明该种动物基因的来源。例如某基因改造食物“xx”含有来自动物“A”的基因,标签标识为“配料表:xx(基因改造,含有来自A的基因)”。
为免误导消费者,若食物没有对应的基因改造品种存在(可在“基因改造食物资料库”中查询主要国家获批品种),则不建议使用“反面标签”,如不含基因改造生物、无基因改造成分等。若企业想要用“反面标签”表述食品中的所有配料都是非基因改造来源的(含有少于小于5%的基因改造成分 ),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澳门
3.1 澳门转基因食品监管
澳门绝大部分食品以进口为主。在食品安全角度上,无论是本地食品还是进口食品,无论是预包装食品和非预包装食品,都同样受到《食品安全法》、《供应予消费者之熟食产品标签所应该遵守之条件》及食品安全标准规管。
3.2 澳门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澳门对食品标签的规定很少,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管要求。
4 台湾
4.1 台湾转基因食品监管
台湾卫生福利部负责转基因食品监管。据台湾《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台统一义字第10200115241号),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经中央主管机关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并查验登记发给许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目前台湾获得登记许可允许使用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有黄豆、玉米、棉花和甜菜四种。
4.2 台湾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台湾要求在台销售的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要进行转基因强制性标识。标识阈值为3%(不适用于故意而为加入食品的情况)。
凡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在产品名称、原料名称或包装明显位置以字体颜色加深等醒目形式明确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若加工中使用转基因成分但终产品已经不含的,可标识为“本产品为基因改造XX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加工原料中基因改造XX,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XX加工制成”等。标识汉字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散装食品以标签形式标识的,汉字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以“标识牌”、“卡片”等形式标注的不得小于二公分。
台湾没有明确的禁止或允许规定在“非基因改造”食品上使用“非基因改造”的标识、声称。
更多详细内容可以参考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的《基因改造食品标示规定问答集(Q&A)》。转载于:食品伙伴网